快评 | 重磅!破产案件久拖不结?最高法的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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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构建简案快审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破产审理”作为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中的重要一项,对优化、提升和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非常重要。本次最高院《意见》的出台,无疑又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意见》共22条,着重从“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五个方面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可谓干货满满,值得各方,特别是破产法相关从业者高度重视。笔者带您直奔主题如下:
一、关于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意见》该部分共4条,逐条解读如下:
第1条〔重磅条款〕,规定了在公告及通知方式上,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应当、应当(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由“可以”变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其他公告方式可以作为补充方式(如有必要)。此外,该条还明确了多种更加灵活的告知及通知方式,最大限度提高公告及通知效率。
第2条〔重磅条款〕,是第1条的延伸,主要规定了针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事项,法院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通知债务人时的变通做法,关键是缩短了公告期间(67天减为7天),大大提高了破产申请的受理效率。
第3条,主要明确了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关于送达的要求,并明确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的规定。
第4条〔重磅条款〕,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38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处理程序,使得该类案件的高效审理更加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意见》该部分共5条,逐条解读如下:
第5条,包括2点内容:一是明确了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可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二是明确管理人对“降本增效”有实际贡献的,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这或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
第6条,明确管理人“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两项义务的同时,明确了受理法院可以通过查询案件管理系统为管理人完成前述义务提供支持。
第7条,与上一条原理类似,明确管理人“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义务的同时,明确了受理法院可以通过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管理人完成前述义务提供支持。
前述两条,亮点在于明确了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为破产审理所用。
第8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主要明确了管理人在实施接管职权过程中,遇到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款则主要明确了管理人接管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时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及与管理人接管的关系。
第9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时的规范要求,即需要签署包含相应工作的时限、具体违约责任条款的委托协议。
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意见》该部分共3条,逐条解读如下:
第10条,主要明确了债权人会议可采用网络在线视频、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明确对管理人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的要求。
第11条,主要明确了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的各种灵活多样的表决方式,并同时明确采取该类表决方式时管理人的相关义务。
第12条,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第十二条就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关问题适用的除外条款,即对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轻微程序瑕疵持宽容态度,旨在提高审理效率。
笔者认为,上述三条均体现了最高院提高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效率的良苦用心,特别是体现了最高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保障破产审理工作正常推进的决心。
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意见》该部分共7条,主要就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条件及范围(13条)、适用快速审理的公告及告知方式(14条)、快速审理案件(6个月)的审限(15条)、债权人会议及表决事项提前通知期限及缩短方式(16条)、一债会可一并表决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或有追加分配方案(17条)、各类程序期间的缩短(18条)、快速审理方式向普通方式的转换(19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意见》该部分共3条,主要包括:明确债务人有关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法情形并强化了强制措施(20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对债务人去向不明财产的调查、追回义务(21条),强调法院应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22条)。
(为控制篇幅,笔者不再对《意见》第四、五部分逐一展开解读)
以上为笔者在看到最高院网站公布《意见》的第一时间,即对最高院制定并发布《意见》的背景、用意、相关条文进行研究并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进行的相关解读,或有文字表达受限之处,非常欢迎对《意见》感兴趣的读者按照如下联系方式与笔者取得联系并讨论。
电子邮箱:jinchengfeng@tiantonglaw.com
微信号:jinchegnfeng723604
”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意见》精神,努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将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贯穿于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等过程中,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3.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4.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应当提交已经进行协商的有关说明及材料。经过协商、协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双方遵照执行。其中有关事项依法需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5.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6.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
7.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8.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接管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9.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1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11.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12.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13.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2)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3)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4)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14.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15.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16.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17.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18.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下列事项按照如下期限办理:
(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2)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3)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19.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20.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或者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21.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有关财产的去向情况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行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相关财产。
22.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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